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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称为:Shanghai Pudong New Area Association of Foreign Economic & Trade Enterprises(缩写为PAFETE)。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条 本协会是浦东新区外经贸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业务支撑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紧跟市场、服务企业、当好参谋、促进发展”。即以推动外经贸企业整体进步、促进浦东外经贸事业发展为中心,努力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业务和经营管理水平,配合政府对外经贸企业的业务指导与管理工作,做好政府的参谋与助手,增进政府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促进企业间的合作,使浦东新区的外经贸事业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其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浦东分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浦东新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经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并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法人资格的外经贸企业、机构以及外经贸有关学术研究团体,承认协会章程,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授权,由协会秘书处讨论批准,即成为协会的单位会员。
(二)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承认协会章程,可书面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授权,由协会秘书处讨论批准,即可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质证明;
(二) 经理事会授权,由协会秘书处讨论批准;
(三) 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报刊、学术交流、信息资料、业务咨询、人才培训等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六)有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遵守行业规范和自律规章,执行协会决议;
(二)应协会要求,在不涉及会员企业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资料的义务;
(三)按规定时间和标准缴纳会费;
(四)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或累计两年拖欠会费,经催促不缴纳的;
(二)不履行协会章程规定、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章的;给协会名誉及行业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的标准;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2-3年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的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决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领导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随时召开。增补理事,在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责,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也可由会长授权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应到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任职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的会长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理事会同意,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
(一) 会费收入;
(二) 培训、咨询、出版物收入;
(三) 会员单位自愿缴纳的活动经费;
(四) 国内外有关单位、个人的赞助或捐赠;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员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本协会按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善后事项,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章程修改程序相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