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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3-05-29 阅读次数:201
RCEP优惠原产地证申办通知
(2023年6月更新)
一、2023年6月2日起, RCEP生效国为:中国、新加坡、泰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文莱、老挝、越南、柬埔寨、韩国、马来西亚、缅甸、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协定所属全部15国。
2. RCEP所涉国家减税安排、不同进口国HS税则编码的查询,可参见以下商务部网址:
http://fta.mofcom.gov.cn/ftanew/taxSearch.shtml
二、附RCEP原产地证的出口货物,在RCEP生效进口国可享受优惠关税减免。RCEP对生效国家采用统一的原产地规则、统一的原产地证样式以及统一的网上制单模板,同一套标准适用于多个国家,且含有累积规则等先进原产地规则。鼓励企业根据税率优惠集中申办RCEP原产地证。
1. 自2022年1月1日起,已在我方注册备案原产地证的企业,可在原网上系统向我会申办RCEP项下优惠原产地证(贸促会版RCEP原产地证样式,可参见附件栏)和背对背原产地证。尚未在我会完成原产地注册的企业,可按以下通知先完成备案:
http://www.shpcoic.org.cn/Site/Home/_InfoShow?Info_ID=7326&Infoitem_ID=132
2. 日本首次与中国签订优惠贸易协定,货物出口日本的企业可积极申办RCEP原产地证;货物出口其他生效国的企业,可尝试集中申办RCEP原产地证;不满足RCEP条件的,也可申办东盟优惠原产地证或各国优惠原产地证。
三、RCEP原产地及HS税则编码的确认
1. RCEP原产地证中的货物是否符合原产地资格的简易判定流程图,可参见附件栏。
2. RCEP原产地证网上系统HS备案及领取,可参见以下网址,尤其注意第三点(三):
https://www.shpcoic.org.cn/Site/Home/_InfoShow?Info_ID=8625&Infoitem_ID=143
四、背对背原产地证明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我国从RCEP开始引入的新制度,主要用于证明在一成员国中转或再次出口的、未经处理的原产货物,没有改变其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家。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必须填有初始原产地证的签发日期、编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与初始原产地证保持一致。它所涉经物流中转拆分出口的货物,应注明拆分后数量且拆分后货物数量不超过初始原产地证中货物总量。
注1:
输入国为新加坡、泰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的RCEP原产地证,直接集成印章和签字;输入国为文莱、老挝、越南、柬埔寨、缅甸、菲律宾的RCEP原产地证,该国尚不接受电子签章和字样,需在证书上手动签字和盖章。
注2:
RCEP原产地证含有背面说明页,已取得证书的企业应及时将背面说明页复印或打印在该证的背面,以备进口国海关核查(背面说明页模板,可在本通知附件栏下载)。
注3:
有关RCEP原产地的说明,可参见以下网址,尤其是该网页附件栏中5条官方图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5号令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4020557/index.html
浦东贸促会法律部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