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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3-05-29 阅读次数:1149
(2023年6月更新)
一、2023年6月2日起, RCEP生效国更新为:中国、新加坡、泰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文莱、老挝、越南、柬埔寨、韩国、马来西亚、缅甸、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协定所属全部15国。
2. 自2022年1月1日起,已在我方注册备案原产地证的企业,可通过原网上系统向我会申办RCEP项下优惠原产地证(贸促会版RCEP原产地证样式,可参考附件栏)。
二、RCEP原产地及HS税则编码的确认
1. RCEP所涉国家减税安排、不同进口国HS税则编码的查询,可参考以下商务部网址:
http://fta.mofcom.gov.cn/ftanew/taxSearch.shtml
2. RCEP原产地证中的货物是否符合原产地资格的简易判定流程图,可参考附件栏简易流程。
3. RCEP原产地证网上系统HS备案及领取,可参考以下网址,尤其注意第三点(三):
https://www.shpcoic.org.cn/Site/Home/_InfoShow?Info_ID=8625&Infoitem_ID=143
三、注意事项
1.目的国为新加坡、泰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的RCEP原产地证,直接集成印章和签字;目的国为文莱、老挝、越南、柬埔寨、缅甸、菲律宾的RCEP原产地证,该国尚不接受电子签章和字样,需在证书上手动签字和盖章。
2.RCEP原产地证含有背面说明页,已取得证书的企业应及时将背面说明页复印或打印在该证的背面,以备进口国海关核查(背面说明页模板,可参考本通知附件栏)。
3.有关RCEP原产地的说明,可参见以下网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5号令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4020557/index.html
浦东贸促会法律部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