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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原产地证通知2023年更新汇总(7月更新)

上传时间:2023-06-30    阅读次数:166


(2023年7月1日更新)  

各有关企业,

     按海关总署关税司的最新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贸促会作为原产地签证机构,将按照台方新采用的2022版HS编码清单,签发ECFA优惠原产地证。

     如有申办台湾ECFA原产地证的企业,请务必注意相关政策调整,或参考附件栏所示新版清单。

1、2023年6月30日之前申办ECFA原产地证,可以正常使用;

2、2023年6月30日之前申办的ECFA原产地证,如尚未使用的,也可以按照新版清单进行改证重发;

3、原则上,2023年7月1日以后新申办的ECFA原产地证,应按照新版清单进行申办。

 

    如有申办台湾ECFA原产地证的企业,请务必注意相关政策调整,或参考附件栏所示新版清单。

 

(2023年5月28日更新)

一、2023年6月2日起,菲律宾出口货物的企业,除了选择申办FORM E东盟优惠原产地证外,也可以向贸促会申办RCEP原产地证。

  目前,RCEP生效国包括:中国、新加坡、泰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文莱、老挝、越南、柬埔寨、韩国、马来西亚、缅甸、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合计全部15国。 

  RCEP项下的《特别货物清单》也将包含菲律宾(出口菲律宾特殊货物清单,已转载至附件栏)。如有向菲律宾出口货物的企业,可提前关注,查询该国RCEP减税表及原产地相关规定,及时申办RCEP原产地证。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5号令)

第十四条  具备原产资格并且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如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其《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以下简称原产国(地区))为出口成员方。前款规定的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计算,但其他成员方生产的材料一律视为非原产材料。各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具备原产资格但未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地区)为出口成员方:  

(一)货物在出口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二)货物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并且在出口成员方经过了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加工或者处理;  

(三)货物在出口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2023年1月2日更新)  

一、2023年1月2日起,出口到印度尼西亚的货物,可开始申办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优惠原产地证。

二、根据海关总署2022年第129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RCEP原产地证中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产品名称和HS编码,将转换至《HS协调制度》2022版(参见通知附件栏)。出口货物涉及相关产品和原产地规则的企业,如之前已申办过RCEP原产地证的HS已无效或非法的,务必对照新版规则,重新备案该出口货物的HS编码。

   RCEP原产地证的背面说明页,自1月1日起须更换为2023版样式(参见附件栏)

 

 

浦东贸促会法律部

202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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