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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原产地证通知2023年更新汇总(7月更新)

上传时间:2023-06-30    阅读次数:946


2023年7月1日更新:

    自2023年7月1日起,贸促会作为原产地签证机构,将按照台方新采用的2022版HS编码清单,签发ECFA优惠原产地证。如有申办台湾ECFA原产地证的企业,务必注意相关政策调整,或参考附件栏台方新版清单。

1、6月30日之前获得的ECFA原产地证,可以正常使用;

2、7月1日以后新申办的ECFA原产地证,应按照新版清单进行申办。

 

2023年5月28日更新:

一、2023年6月2日起,RCEP生效国将包括中国、新加坡、泰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文莱、老挝、越南、柬埔寨、韩国、马来西亚、缅甸、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合计全部15国 

      RCEP项下的《特别货物清单》也将包含菲律宾(出口菲律宾特殊货物清单,可参考附件栏)。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5号令)

第十四条  具备原产资格并且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如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其《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以下简称原产国(地区))为出口成员方。前款规定的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计算,但其他成员方生产的材料一律视为非原产材料。各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具备原产资格但未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地区)为出口成员方:  

(一)货物在出口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二)货物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并且在出口成员方经过了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加工或者处理;  

(三)货物在出口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2023年1月2日更新:

一、2023年1月2日起,出口到印度尼西亚的货物,可申办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优惠原产地证。

二、根据海关总署2022年第129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RCEP原产地证中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产品名称和HS编码,将转换至《HS协调制度》2022版(可参考附件栏)。出口货物涉及相关产品和原产地规则的企业,务必对照新版规则,重新备案该出口货物的HS编码。

   RCEP原产地证的背面说明页,自1月1日起须更换为2023版样式( 可参考附件栏)。

 

 

浦东贸促会法律部

202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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