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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印度、埃及新规(2019年2月)

上传时间:2019-02-22    阅读次数:496


出口印度、埃及新规(2019年2月)

                              (信息源:中国驻埃及使馆)




有关国内制造商、代理商、货代公司注意,印度、埃及两国海关监管近期有变化:

 

一、埃及



    埃及“出口商注册制增加四类商品”,于2019年2月14日实行。

1、箱包(海关编码为4202项下11、12、19、21、22、29,共六类);

2、包装盒包装袋(海关编码为48.19,39.23,共两类);

3、剃须及护发器具(海关编码为8212.10、8212.2010、8516.31、8516.32、9510.20、9510.30,共七类);

4、手机电话(8517.11、8517.12,共两类)。

    根据埃及贸易与工业部2019年第44号部长令,2月14日起,埃及海关停止上述四种产品直接清关。

    建议向埃及出口上述产品的中国出口商,按照埃及2016年43号部长令要求,尽快准备相关注册材料,提前向埃及进出口控制总局先提出注册申请。

 

二、印度



    印度海运货物舱单和转运规定(简称 SCMTR)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出口到印度的中国企业,如不按照新规提供信息,可能会发生无法卸柜或者产生罚金等后果。

    根据印度方面新规定:

船只在离开最后一个停靠港之前,需提前以电子方式提交进境货物舱单;在离开印度停靠港之前,提前以电子方式提交出境舱单。

 

注释:进境货物舱单(AM)

    强制性进境货物舱单规定,在船舶离开最后一个外国停靠港之前,必须向海关提交进境货物舱单。

例如: 亚洲 / 印度次大陆 / 中东 (GLX) 西行航线,巴生港就是最后一个外国停靠港。

    适用于所有在印度港口作为当地进口卸货或中转运卸货的集装箱。

    进境货物舱单必须提供的信息——8位数的强制性海关编码(HS CODE)、ICE,GST、进口商的有效办公邮箱地址。

注释2:出境货物舱单(DM)

    强制性出境货物舱单规定,船舶在印度装货港开航前,必须向海关提交出境货物舱单。

    适用于所有在印度港口装载的集装箱。

 

   根据新规,今后出口印度的货主需向货代提供如下信息:

一、进口商的 IE code;Import & export Code (IEC) of importer; 

二、进口商的 GSTN number;GST Identification No (GSTIN) of importer; 

三、进口商的有效办公邮箱地址。Official email id of importer (to be used for correspondence by shipping lines and Customs). 

 

 

浦东贸促会法律部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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