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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贸促会原产地证说明(2024新版)

上传时间:2024-01-03    阅读次数:30586


第一、上海市区域内依法设立且经营办公的,以自身名义办理进出口业务或自主发货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可申办原产地证。按取消原产地企业注册备案的最新政策,申办企业提供材料采用自主声明制。新版申办原产地证声明表,本通知附件栏可下载。

 

第二、企业现场提交声明材料按如下要求:

(一) 纸质版材料清单:

1、《声明》(新企业声明2024版)原件1份(见附件);

2、 1-2名原产地证手签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或《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打印件1份(加盖公章),或海关官方网上平台获得的含10位海关注册编码的报关单位备案证明或信息1份(加盖公章)

(二)按上述完整材料首次提交的新企业,现场比对后给予3101开头的原产地证企业注册号登录制单、咨询问讯时可用;非首次提交、提交变更材料或其他重新提交声明材料的老企业,不再重复给予企业注册号。

 

第三、网上系统企业端的登录、申办

(一)、取得原产地证企业注册号的企业,一般在1个工作日后,自行选择以下网上系统企业端之一进行申办:

网址:https://app.singlewindow.cn/cas/login?service=https%3A%2F%2Fswapp.singlewindow.cn%2Fdeskserver%2Fj_spring_cas_security_check,由单一窗口版技术方支持

网址:http://qiye.ccpiteco.net,  由普通版技术方支持

(二)、首次制单的企业应先在网上系统企业端分别上传企业中英文印章和原产地证手签员签字字样(两者均应与已提交纸质材料中一致)。未上传或上传不符合标准的,系统不支持制作并发送原产地证,应重新上传。

(三)、网上系统企业端由各方独立开发,数据、密码不共享,界面、功能不相同。遇到技术问题,可在所选企业端界面点QQ群或在线客服等寻求技术支持。

 

第四、网上系统审核通过后的原产地证书打印、领取事项,参见以下网页:

http://www.shpcoic.org.cn/Site/Home/_InfoShow?Info_ID=7327&Infoitem_ID=132

 

第五、申办FTA优惠原产地证(RCEP证、东盟证等)的企业,继续参见以下网页:

https://www.shpcoic.org.cn/Site/Home/_InfoShow?Info_ID=8625&Infoitem_ID=143


第六、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一)原在海关申办原产地证、现要在我会申办的,可按本文第二点处理。原在其他贸促会申办原产地证的,在原处注销企业信息或解绑10位海关编码后,可来我处按本文第二点重新提交材料、申领新企业注册号。

(二)企业如发生以下信息变动,应尽快提交对应纸质材料给我方(因不及时提交而影响申办原产地证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1、企业中文名称变更的:提交《声明》(新企业声明2024版)原件+新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新公章)+市场监管局允许更名的批件复印件;

2、企业工商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动的:提交《声明》(新企业声明2024版)原件+新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企业英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海关编码等变动的:提交《声明》(新企业声明2024版)原件;

4、企业增删、变更手签员的,填写并提交《声明》(新企业声明2024版)原件。

注:上述相关信息变动引起企业签署原产地证中英文印章变更或手签员变更的,提交材料后应及时在网上系统企业端上传新中英文印章或新手签员签字字样,以免影响正常发证(参见本文第三点第(二)条)。

 

第七:事中事后管理

(一)如存在相关原因,自主打印企业资格、手签员资格、企业申办资格将暂停、停止或注销:

如企业、手签员信息变动未及时提交备案材料的,手签员未定期参加培训的,申办单证未合规或存在明显问题的,自主打印企业未符合自我管理等。

(二)申请恢复申办权限的,重新提交纸质材料并作相应说明,供我方复核。

 

 

浦东贸促会法律部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5号(海东大厦)705室


联系电话:68868005-201(注册、原产地证),68868005-208(注册、原产地证),68004001(优惠证)

       

 

2024年1月

 

 

 

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手签员是经申请人授权,代表申请人在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上签字的人员。手签员应定期参加签证机构和签证代办点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条  申请人的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签证机构和签证代办点应对申请人进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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